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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分手与否系内部事务,驳回男方请求(副题)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甘孟德 长沙报道
恋人共同购买婚房后分手,欲以彼此关系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居住、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为由解除与房地产开发公司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得以支持?近期,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驳回了林某要求解除其与某置业公司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某置业公司返还112916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
分手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2022年9月6日,林某、余某(林某前女友)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林某作为买受人、余某作为共同买受人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房屋,房屋售价542916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付款,某置业公司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交付商品房。合同签订当日,林某支付了112916元购房款,此后林某、余某未再按约支付后续房款。2022年11月20日,林某以已与余某分手,两人关系破裂及疫情导致其资金困难为由,向某置业公司发出《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解除通知》,要求解除案涉合同。2022年11月25日,某置业公司向林某发送《回复函》,表示不同意林某单方解除案涉合同。林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合同当事人同意或出现约定解除的事由、法定解除原因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无故反悔解约。本案中林某与余某分手与否系其内部事务,其本人经济状况恶化与否仅会影响某置业公司债权的实现,不会因此赋予林某解除合同的权利,林某分手、经济状况恶化均非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林某也不能以此为由阻碍某置业公司主张合同权益。在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条件,某置业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法院对林某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特殊交易目的合同没约定,法院不支持
婚房是情侣在结婚前不可避免会涉及的问题,但现代社会越来越快的生活节奏、开放的观念,使得恋人关系不那么稳定,随之而来就会出现婚房如何处理的问题。该案林某与其女友分手后,意图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并非个例。
合同目的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期待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其可分为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一般目的是指,通过签订和履行某一类合同所要达到的基本的、共通性的目标和结果,是特定类型的合同所固有的并意欲实现的一般交易目的,是任何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据交易习惯均可以事先预判的,无需特别声明即可知晓的。而特殊目的是指,在一般目的之外所欲实现的特殊交易目标,若不向合同相对方明示,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可能知晓。审判实践中除非合同对特殊目的有明确约定,否则当事人不能以特殊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以防止当事人随意编造特殊目的从而解除合同,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乱。
具体到该案中,林某所称的购买案涉房屋目的系用于婚后与余某共同生活居住,明显属于特殊的交易目的。因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此特殊目的没有约定,如前所述,林某以恋人关系破裂、无法共同居住生活,合同特殊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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