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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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疙瘩”被当成“废铁”卖了
杨浦法院释法明理化解家庭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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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记者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史晨璐
老父价值40万元的工业设备遗产被儿媳当成废铁变卖,小姑子坐不住了……遗产继承也因此起了纠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释法明理,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成功化解矛盾。
老人遗产被贱卖姑嫂对簿公堂
被继承人刘老伯(化名)生前经营一家机械修配部,刘超(化名)和刘雨(化名)是他的一双儿女,也是法定继承人。刘老伯去世后留有一批包含铣床、刀排焊接台、超重龙门架等稀有金属的设备和钢材,放置在刘超和妻子王某兰(化名)居住的房屋自建区域,市值40万元。
2022年1月,刘超夫妇将此房屋出售,在与买家交房之际,王某兰将钢材设备作为废铁以6.2万元的价格出售。得知消息后,刘雨将哥哥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刘老伯留下的钢材设备。刘超表示妻子出售钢材设备时外出不在家,对此事不知情。此后,刘雨转而要求嫂子王某兰支付钢材设备赔偿款。
三个月后,刘雨与王某兰私下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兰分期支付刘雨赔偿款共计17.5万元。然而,刘雨迟迟不见赔偿款到账。
无奈之下,刘雨起诉嫂子王某兰,要求其履行《和解协议》,并表示仅向王某兰一人主张债权。王某兰称,不清楚刘超放弃继承,且出售钢材设备时刘超知情,自己不知道该批钢材设备的实际价值,所得款全部用于置换新房,赔偿款17.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追加刘超为共同被告。而刘超到庭表示,自己已放弃这批钢材设备的继承权,由妹妹刘雨享有全部权益,且与王某兰正在进行离婚诉讼,不应承担赔偿款。
法官释法说理化争议为突破
由于双方在前案中已经私下和解,确认了赔偿金额与期限,而被告至今未曾支付赔偿款,因此双方丧失了信任基础,原告对于赔偿款金额与还款期限不愿再作出让步。法官分析案情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中,法官向被告释明逾期还款的法律风险,并建议双方重新制定出合理的还款方案并协商解决。但双方各执一词,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互不相让。
本案中遗产损失的价值该如何确定呢?在继承的动产灭失时,钢材设备转换取得的财产性权益价值数额认定成为了难点。按照刘超兄妹的陈述,该批钢材设备具有波动的市场价值,刘超曾自行制作清单,估算市值总价在40万元左右,但王某兰以“废铜烂铁”的价值变卖6.2万元,且在变卖过程中并未清点数量。后刘雨与王某兰自行协商,签订《和解协议》确认王某兰变卖钢材设备,并自愿赔偿刘雨17.5万元,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法院可以据此确认遗产损失。
刘雨到庭陈述,设备及钢材价值40万元,考虑到哥哥刘超也有一半的权利,王某兰是自己的嫂子,所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时确定了赔偿款为17.5万元。一方面,从刘雨与王某兰签订的《和解协议》来看,刘雨作为协议一方有权基于合同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刘超到庭表示放弃继承父亲遗留的该批钢材设备,因此刘雨独立享有赔偿款的完整权利。
王某兰称,该笔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实则为连带债务,并要求刘超共同向原告支付赔偿款。首先,《和解协议》的相对方为原告刘雨和被告王某兰,基于合同相对性,被告为王某兰一人并无不妥。其次,连带债务指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共同对债权人负担同一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如法院认定赔偿款属于刘超与王某兰的夫妻共同债务,刘雨作为债权人仍可选择仅向其中的一位债务人主张债权,擅自追加刘超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有悖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最后,如此后王某兰和刘超解除了婚姻关系,该笔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处理。
最终,本案调解结案,刘雨给予王某兰七个月还款期限,由王某兰分期还款。
【调解心得】
法官表示,为了保障共同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本案中,刘超和刘雨作为继承人,未在继承开始后选择好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缺位,使非继承人王某兰在未经过继承人的确认下将价值40万元的钢材设备当作废铁变卖,导致此次纠纷。这就需要提醒读者,一旦开始遗产继承,妥善保管遗产或及时选择好遗产管理人是公平正当处置遗产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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